(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凯与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607号原告王凯。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诉被告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凯于2015年3月31日以与被告李华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撤回对被告李华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王凯负担。审判员 张智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章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