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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王凯与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607号原告王凯。委托代理人万隆,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诉被告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凯于2015年3月31日以与被告李华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撤回对被告李华起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王凯负担。审判员  张智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章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