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民初字第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01372号原告张某甲,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4月3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甲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9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 判 长 李加国审 判 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仝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任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