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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01372号原告张某甲,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乙,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4月3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甲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49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 判 长  李加国审 判 员  王 刚人民陪审员  仝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任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