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催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薛忠良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催字第0007号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中华路。法定代表人薛忠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兵。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9日发出公告(该公告于2015年2月1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号为31400051/24389690,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苏州德安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吴江春晨织造厂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清算中心,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为2013年11月1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5月1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张家港保税区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建源审判员 龚 悦审判员 朱伟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卫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