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执字第7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韩丹与黄道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丹,黄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荥执字第785-5号申请人韩丹。被执行人黄道华。本院在韩丹申请执行黄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荥民二初字第4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韩丹欠款二百二十万元及利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房屋一套,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道华名下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栈街186号8号楼东2单元6层东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06010044**)。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柯审判员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荣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