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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余世善与都建光、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世善,都建光,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北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余世善。委托代理人李常剑、杨述云,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建光。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檀溪路*****号。法定代表人陈书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余世善与被告都建光、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余世善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都建光、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世善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世善撤回对被告都建光、被告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7元,由余世善负担。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