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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范某,女,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一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胡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