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立民初字第128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范某,女,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一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胡海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