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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闵曼与被上诉人武汉市第八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闵曼,武汉市第八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5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闵曼,女,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闵信生(闵曼父亲),汉族,1951年3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第八医院,住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林璇,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黄晨,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芸,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闵曼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第八医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3)鄂江岸民初字第01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闵曼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闵曼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闵曼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继伟代理审判员  刘鑫荣代理审判员  胡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舒 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