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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终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明与解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解冰,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解冰,大连国际机场客运服务部职员。委托代理人:袁力宏,系辽宁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中国工商银行大连黄河街支行分管。委托代理人:王思媛,系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李明与原审被告解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沙民初字第2383号民事判决,解冰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解冰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力宏和被上诉人李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思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李明一审诉称:我的侄子李文举于2013年10月9日欠我10000元,被告于2013年10月11日欠李文举6205元,2014年4月23日,李文举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我,并通知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偿还该笔借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6205元,并支付自2013年10月1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期间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原审被告解冰一审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13年10月份时,我和李文举是恋人关系,原告所诉的6205元系李文举向我借款15000元的偿付,我不欠李文举的钱,且李文举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未真正通知我。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解冰与案外人李文举(本案证人)于2012年至2013年间系恋人关系,2013年年末二人分手,原告李明系李文举叔叔。2013年10月11日,被告解冰所购买房屋在物业处办理交钥匙手续时,由李文举垫付6205元相关费用(包括代收水费、电费、采暖费、垃圾清运费、装修证、押金等)。2014年4月23日,李文举将上述对被告的6205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于2014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实施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证人李文举替被告垫付6205元系用于被告个人所购房屋,且要求被告偿还,被告辩称李文举为其垫付的6205元系对其借款15000元的偿付,即认可证人的垫付行为并非无偿给付,因被告提供的证据短信、信用卡交易明细不足以证明其抗辩理由,被告应就该款项承担偿还责任。现证人李文举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亦通知被告,该转让对被告发生效力,被告应向原告承担偿还责任。被告主张的债权转让未有效通知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主张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一、被告解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明欠款6205元;二、驳回原告李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履行时间同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解冰上诉的理由及请求是:上诉人与李文举到了谈婚阶段,处于同居关系,这时要买新房,李文举交的6000元钱是入住的钱,并不是上诉人欠李文举的钱,本身就不是债务关系,也没有权利把这个债权转移给被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李明二审答辩意见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李文举所交房屋的款项,该房屋是解冰名下所有,事后李文举向解冰主张过返还该笔款项,但是解冰一直未返还。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上诉人与案外人李文举原系恋人关系是不争的事实,案涉6000元钱用于交纳上诉人解冰名下房屋费用,上诉人解冰在上诉陈述中认可李文举交纳了6000元系入住款,但表示不是借款,因上诉人解冰并没有证据证明该款项是李文举无偿为其交纳,即上诉人解冰没有证据证明李文举放弃该笔债权,上诉人解冰应当承担返还义务。李文举将该笔债权转移给了被上诉人的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基于此被上诉人李明向上诉人主张权利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解冰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解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吕风波审判员  孙 皓审判员  阎 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徐蕴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