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尚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尚志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829号原告四川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闻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秀峰,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志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尚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文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敬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