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承民初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00881号原告贾某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经和好,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