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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一终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鄢忠伟、郑振坤等与李焕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焕生,鄢忠伟,郑振坤,王佳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5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焕生,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元贵,廊坊市安次区码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鄢忠伟,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振坤,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佳伟,农民。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俊岭,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焕生与被上诉人鄢忠伟、郑振坤、王佳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3)廊安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3)廊安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欣代理审判员  李成佳代理审判员  杨 莉二0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相宪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