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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阳执字第18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左一祥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字第1885-4号申请执行人:盖宝州,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姜家庄村288号。被执行人:左一祥,男,194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柳沟村62号。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莱阳执字第188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左一祥的存款。现因扣划需要,需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左一祥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尉世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