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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与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农垦建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富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283152.5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给付工程款283152.5元及利息67497元(2011年1月28日起至2014年9月18日止)、给付迟延履行利息8622元(自2014年9月19日至2015年3月13日止)、案件受理费5547元、执行费528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3)萨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何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