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堂民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成都鑫典门窗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百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603号原告成都鑫典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县淮口镇节能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李世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生昭,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百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水镇里和路宏岗段5号之二。法定代表人彭小芬,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鑫典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百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鑫典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成都鑫典门窗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泽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汪霓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