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金玉梅与被申请人杜英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玉梅,杜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保字第11-1号申请人金玉梅,女,193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扈家齐,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杜英明,男,1975年03月10日生,汉族。2015年3月25日,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2015)汝民保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杜英明驾驶的浙G*****号小型轿车一辆(该车现停放于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予以扣押(保全价值20000元)。2015年4月3日,申请人撤回诉前保全,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杜英明驾驶的浙G*****号小型轿车一辆(该车现停放于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杜英明驾驶的浙G*****号小型轿车一辆(该车现停放于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扣押。审判长 李红霞审判员 桂晓燕审判员 周慧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