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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马向远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向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怀刑初字第33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向远,女,27岁;2013年11月25日,因犯赌博罪被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辩护人石伟,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4)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向远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案依法延期审理二次。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文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向远及其辩护人石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5月25日,被告人马向远伙同吴延非(绰号“非非”,在逃)、“小强”(在逃)窜至怀柔区潘家园小区附近,以看病消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人民币245463.75元。二、2014年5月29日,被告人马向远伙同吴延非(绰号“非非”,在逃)、王军(在逃)窜至怀柔区南华园四区,以看病消灾为由,骗取被害人孟×人民币42237.4元。三、2014年6月22日,被告人马向远伙同吴延非(绰号“非非”,在逃)、王军(在逃)窜至怀柔区丽湖馨居南门,以看病消灾为由,骗取被害人韩×人民币12万元(未遂)。综上所述,被告人马向远伙同他人共实施3起诈骗行为,其中既遂2起,金额合计人民币287701.15元,未遂1起,金额人民币12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向远犯诈骗罪,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定罪处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向远辩称,其未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诈骗行为(即诈骗刘×的事实)。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向远诈骗刘×一起的证据不足,应当不予认定;被告人马向远部分犯罪未遂,悔罪明显,赔偿被害人孟×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5月25日,被告人马向远伙同吴延非(别名“非非”,在逃)、“小强”(在逃)来到怀柔区潘家园小区附近,以看病消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人民币245463.75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刘×(女,67岁)的陈述证明:2014年5月25日上午8时左右,我在金融大街附近碰到一个陌生的30岁左右的小伙,他问我还认不认识他了,我说不认识,他告诉我跟我儿子认识,他在交通队工作,叫王宇,又问我知不知道这附近有个老中医,专治半身不遂,他岳父半身不遂,想找那个老中医看看。我说没听说过这个老中医。这时候迎面过来一个女的,身高1.7米左右,王宇说你帮我问问这个女的知不知道。我就过去问这个女的知不知道这附近有个老中医,这女的说知道,她可以带我去。我和王宇步行跟着这个女的向西走到了滨湖北街的潘家园小区里。刚进小区,迎面走过来一个身材挺胖的40岁左右的男子,这女的说这男子就是那老中医的孙子。这40岁左右的男子说他爷爷说了,叫王宇的小伙岳父原来是当老师的,年轻时候干了缺德的事,导致一个学生自杀,现在遭报应了,要想治他岳父的病必须把他家里的钱全取出来,放到他爷爷那里。之后叫王宇的小伙就走了,40岁左右的男子说我儿子三天之内有灾,得赶紧把家里所有钱都取出来,才能躲过这个灾。我一听害怕了,打车回慕田峪家里取存折了,取完存折还是坐那辆出租车,又回到怀柔城区学管中心附近下车。先到学管中心南边的邮政储蓄银行取了5万元,后步行到了成人教育局东边的邮政储蓄银行取了10万余元,又步行到金融大厦的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取了11万元,最后到二兴益旁边的邮政储蓄银行取了3万余元。取完这些钱后我刚走到二兴益门口就碰到那个女的,她让我快点,老中医还等着我呢。我赶紧跟着那女的走到潘家园小区门口,还没进小区就碰到了老中医的孙子,我把取出的所有现金都给了他,这个老中医的孙子给了我一个纸条,让我拿着纸条往东走,一边走一边念我儿子的名字,我走了一段觉得不对劲,就往回走想回去找这一男一女,回去他俩就不见了。我取的钱里面含有存款的利息。我从邮政储蓄取了四笔共135463.75元,在农商银行取了11万元,一共245463.75元。2、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刘×从七名不同女性中辨认出左数第六个女子就是骗她钱的人,经确认,该女子即被告人马向远。3、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利息清单、取款凭单、北京农商银行利息清单、存款回单证明:2014年5月25日,刘×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共计取款人民币135463.75元,在北京农商银行共计取款人民币11万元。4、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刘×报案情况。5、被告人马向远的供述证明:2014年年初时,我赌博输了5、6万块钱,没钱还赌债,这时小强让我们跟他一起去挣钱。今年农历三四月份小强打电话问我在什么地方,我说在租房处,小强说,咱们一起出去挣钱,(他)开着一辆黑色丰田车拉着我和非非早晨6、7点从郏县走,晚上6、7点到了怀柔山里一个农家院住下。第二天早晨起来小强开着车在县城里面转,还是按第一次骗的方法,非非先跟一个老太太聊天,他一摸头我就过去了。非非问我认不认识一个老中医,我说认识,然后带着他们俩来到一个小区门口。这时候小(强)出来假装老中医孙子,也是同样的方法让老太太回家拿钱,老太太那次是自己打车回家拿钱。当时小强开着车带着我和非非追这个老太太打的车没追上,我们就回到了开始骗她的地方。过了一个多小时,老太太回到我们一开始骗她的地方,找到我们。老太太把钱放在一个兜里给了小强,小强给了老太太一元纸币,让她扔到一个远一点的地方,这样可以消灾,我们趁老太太不注意上车跑了。这次是我、小强和非非一起骗的老太太,非非负责找老太太聊天,了解老太太情况,把老太太的情况告诉小强,我负责把老太太带到小强跟前,等小强骗钱成功后我跟老太太去取钱,小强假装神医的孙子,骗老太太的钱。二、2014年5月29日,被告人马向远伙同吴延非(别名“非非”,在逃)、“王军”(在逃)来到怀柔区南华园四区,以看病消灾为由,骗取被害人孟×人民币42237.4元(已退赔在案)。三、2014年6月22日,被告人马向远伙同吴延非(别名“非非”,在逃)、“王军”(在逃)来到怀柔区丽湖馨居南门,以看病消灾为由,骗取被害人韩×人民币12万元(未遂)。上列二起事实,被告人马向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马向远的供述,被害人孟×、韩×的陈述,证人盖×的证言,辨认笔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业务凭证、明细清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案款收据、谅解书、证明,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在案,足以认定。综上所述,被告人马向远伙同他人共实施3起诈骗行为,其中既遂2起,金额合计人民币287701.15元,未遂1起,金额人民币12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向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向远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指控被告人马向远诈骗第一起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所提被告人马向远悔罪明显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支持;其余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向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部分罪行,积极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部分犯罪未遂,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向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13)郏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四项中对被告人马向远宣告的缓刑。二、被告人马向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与前犯赌博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27日止。其中先行羁押的24日已折抵刑期);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退赔在案的人民币四万二千二百三十七元四角,发还被害人孟×;退赔在案的人民币七千元,发还被害人刘×。四、继续追缴被告人马向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三万八千四百六十三元七角五分,发还被害人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何伟群人民陪审员  王恩华人民陪审员  徐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