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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商初字第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士军、杨桂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士军,杨桂勤,马士成,江兵,张友来,杨树刚,金卫东,辛其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商初字第0148号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金鹏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韩先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德俊。被告马士军。被告杨桂勤。被告马士成。被告江兵。被告张友来。被告杨树刚。被告金卫东。被告辛其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士军、马士成、杨桂勤、江兵、张友来、杨树刚、金卫东、辛其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还清贷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德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