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刑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桂英与被执行人刘加勤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桂英,刘加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刑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韩桂英,张掖市农民。被执行人刘加勤,山丹县农民。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韩桂英与被执行人刘加勤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加勤因生活困难未积极赔偿后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查询,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加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韩桂英于2014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给予司法救助金120000元,2015年3月30日经上级部门批准给予申请执行人韩桂英司法救助120000元,并已领取司法救助120000元同时两次承诺不再上访、缠访、闹访,案件款51079.49元由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桂英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山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毛积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