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中山百盛谷休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邓焯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百盛谷休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邓焯华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708号原告:中山百盛谷休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饶镜新。委托代理人:谭杜君、覃大新,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焯华,男,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杨春雪、冯宇聪,分别系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百盛谷休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焯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法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书面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天内补预交案件受理费15779元。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收到通知后至缴费期届满仍未补缴纳前述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递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559元,已预收15780元,减半收取7890元,由原告中山乐不停娱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廖国添审判员 李静敏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罗倩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