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许庆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庆春,张春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614号原告:许庆春。被告:张春迎。原告许庆春诉被告张春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建恩审 判 员 宋广明人民陪审员 邵光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