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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许庆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庆春,张春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614号原告:许庆春。被告:张春迎。原告许庆春诉被告张春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现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建恩审 判 员  宋广明人民陪审员  邵光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