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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吴洪荣与王占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洪荣,王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042-2号申请执行人:吴洪荣,被执行人:王占友。申请人吴洪荣与被执行人王占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05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占友的银行存款2050.00人民币元。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