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一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邱爱本与何战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爱本,何战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428号原告邱爱本,女,生于1972年2月16日,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邱士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战存,男,生于1972年9月13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邱爱本诉被告何战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邱爱本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战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爱本诉称,2014年8月7日,被告因做生意需用资金,向原告借现金150000元,当时说好一月后归还。原告将借款交付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期满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被告何战存缺席无答辩。原告邱爱本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4年8月7日何战存书写借条一份,证明何战存向我借款150000元的事实。被告何战存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邱爱本提供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8月7日,被告何战存借原告邱爱本现金150000元,并给原告邱爱本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邱爱本现金壹拾伍万圆整(150000.00)借款人:何战存2014.8.7号”借款到期后,原告邱爱本以多次催要,被告何战存未偿还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0000元等情。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何战存向原告邱爱本借款,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故原告邱爱本要求被告何战存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何战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邱爱本借款150000元。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何战存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贵云代理审判员 魏艳芳人民陪审员 刘梦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