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民初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沧州市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霞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市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运民初字第2086号原告沧州市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观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营,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霞。原告沧州市鑫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公司)与被告王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国营、被告王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经销商一致,由原告派遣其雇佣人员王霞到沧州市传染病任保洁领班,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及相关人员管理等。2014年6月21日,原告通过网上银行转账汇入被告个人卡10749元,其中包括被告及相关保洁员2014年5月份的工资,该工资均由被告带领及发放,具体为王兰1520元,张玉华1760元,张有德919元,李永祥947元,杨国来947元,北楼工资800元计6893元,被告个人工资为5189元(包括6月份20天工资1333元)。被告在2014年6月底,无故拒发工资,即工人没有收到工资,后由公司及时另行补发相关人员工资。后经核实后,由被告补发北楼工资800元,被告现长时间旷工,共侵占原告款项4760元(10749元-5189元-800元)。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据不返还,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损失,现原告诉至我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侵占款4760元,并承担相关损失2000元,共计6760元。被告辩称,认可原告给付工资10749元的事实,但我认为这些钱都是我自己的,我认为这些钱包括我的工资及补偿,补偿中包括我的工作服200元,返还我的500元罚款、打针费、体检费,打针费和体检费的具体数额我不清楚。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银行打款凭证、工资表、证人证言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王霞为原告鑫泰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在沧州市传染病医院从事保洁工作,2014年6月21日,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原告银行卡10749元,该款为保洁人员工资款,其中包括原告5—6月份工资款为5322.7元,该款原告只发放了北楼保洁人员工资800元,剩余(10749元-5322.7元-800元)4626.3元现由原告存放。另查明,其他保洁人员的工资4626.3元,已由原告另行支付。本院认为,原告支付给被告10749元,被告予以认可,被告认为该款应归自己所有,但原告只认可5322.7元为被告工资,其余4626.3元(10749-5322.7-800)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没有提交4626.3元归其所有的相应证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4626.3元的主张,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00元损失,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霞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4626.3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贵人民陪审员 白金君人民陪审员 齐雪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