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会霞与苏州火炬创新创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火炬创新创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刘会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火炬创新创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泰山路2号。法定代表人严伟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会霞。上诉人苏州火炬创新创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会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0000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苏州火炬创新创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实际住所地在苏州市姑苏区新庄西路,本案应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刘会霞因与苏州火炬创新创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房屋租赁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租赁房屋所在地在苏州市高新区泰山路博济科技园,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苏州火炬创新创业孵化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尚未施行,故原审法院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裁定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恩乾审 判 员 孙 毅代理审判员 黄学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闻 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