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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吴民初字第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程井猛与陈井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井猛,陈井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吴民初字第0122号原告程井猛。委托代理人张兴才,江苏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井峰。委托代理人张福深。原告程井猛诉被告陈井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永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程井猛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井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井猛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井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程井猛负担。审判员  孙永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周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