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郑小刚与章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刚,章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594号原告郑小刚。被告章越峰。原告郑小刚与被告章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3000元及支付利息(按2%自借款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姚旭宗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小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章越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原告借款13000元,填写借条一张,约定借期一个月,利息按月息2%计。被告逾期未还,原告催讨无果遂成本案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章越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小刚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6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由被告章越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姚旭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李梦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