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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调确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唐培富与叶传清、苏永宽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培富,叶传清,苏永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调确字第1号申请人唐培富,男,汉族,居民,住漳平。申请人叶传清,男,汉族,居民,现住漳平。申请人苏永宽,男,汉族,居民,住漳平。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唐培富、叶传清、苏永宽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唐培富、叶传清、苏永宽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3日经漳平市调解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叶传清应于2015年4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唐培富借款人民币38080元。二、申请人苏永宽应于2015年4月3日一次性偿还申请人唐培富借款人民币51920元(已付清)。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庄金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谢美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