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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魏某甲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556号原告:魏某甲,女,汉族,1989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89********。被告:谢某某,男,汉族,1980年9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1980********。原告魏某甲与被告谢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汤海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某某经传票传唤,开庭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甲诉称,我与被告谢某某于2007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于2012年10月17日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二女。因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矛盾,现在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魏某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2、计划生育孕检证。3、户成员信息查询单,证明家庭人员情况。3、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被告谢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庭审举证及原告的陈述,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魏某甲与被告谢某某于2007年6月初6举行结婚仪式,于2012年10月17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于2008年8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谢某乙,于2012年2月生育次女,取名谢某丙。因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2月3日,原告魏某甲以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依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魏某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但原告方并未提交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依据,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魏某甲与被告谢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魏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高广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