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浦项(芜湖)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芜湖格瑞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项(芜湖)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芜湖格瑞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201-2号原告:浦项(芜湖)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北路以西。法定代表人:权锡哲,总经理。被告:芜湖格瑞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中心C园。法定代表人:许正江,总经理。原告浦项(芜湖)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格瑞特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俞泽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舒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