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民终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黄建冬与温州恒富中梁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建冬,温州恒富中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4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冬。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恒富中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生。委托代理人:瞿韶军。委托代理人:朱捷峰。上诉人黄建冬为与被上诉人温州恒富中梁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民初字第1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黄建冬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认为,上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应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建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依法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黄建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永利审 判 员 刘宏杰审 判 员 郑文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蔡瑞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