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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南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务清与郑国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务清,郑国楚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南商初字第43号原告:陈务清。被告:郑国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务清与被告郑国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务清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务清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务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务清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肖若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