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益民初字第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杜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186号原告杜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娟,淮安市淮安区仇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滕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 莉书 记 员 江洪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