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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商初字第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与贾建斌、黄小玲、贾奎、张四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张四健,贾奎,贾建斌,黄小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商初字第03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中山路396号。负责人张璇,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卫民,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谢朝晖,系该行员工。被告张四健。被告贾奎。被告贾建斌。被告黄小玲。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诉被告张四健、贾奎、贾建斌、黄小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于2015年3月31日以“保证人贾奎、贾建斌、黄小玲已分别、等额代偿全部应还款项,共计90211.13元(含信用卡透支本息等89196.13元及诉讼费用1015元)”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四健、贾奎、贾建斌、黄小玲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四健、贾奎、贾建斌、黄小玲的起诉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撤回对被告张四健、贾奎、贾建斌、黄小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0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朱无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