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二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吉林市贯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张剑飞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贯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剑飞,邢淑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68号原告:吉林市贯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149号交行花园J号楼96号网点。法定代表人:李伟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晓星,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剑飞,男,1961年7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兴宁胡同4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邢淑华,女,1957年2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兴宁胡同4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贯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剑飞、被告邢淑华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以被告张剑飞、被告邢淑华已偿还原告欠款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贯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6元,减半收取978元,由原告吉林市贯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胡 玉 芳代理审判员 陈 婷 婷人民陪审员 邱 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庄碧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