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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胡毕和与被告陈德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毕和,陈德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687号原告胡毕和,住江西省九江市。委托代理人陈奕山、林文,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友,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代表人王秀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毕和诉被告陈德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本案可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毕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志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