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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597号原告:胡某某,女。被告:卢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胡秀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兴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丹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