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597号原告:胡某某,女。被告:卢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胡秀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兴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丹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