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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旬阳刑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德群、何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来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群,何某某,来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旬阳刑初字第00011号公诉机关旬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德群,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87********,汉族,初中,无业。2012年8月8日因盗窃罪被旬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0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1月19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陕西省山阳县人,汉族,大学本科。2014年1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2月1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杨林,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来某某,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汉族,小学,无业。2014年11月25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4年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赖杰,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律师。旬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旬检公诉刑诉(2015)第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德群、何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来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张亿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德群、何某某、来某某以及辩护人杨林、赖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刘德群从西安伙同何某某窜至旬阳县甘溪镇,将张XX停放于甘溪法庭对面的一辆价值6000元白色雅马哈跨骑摩托车盗走,后以1500元卖给被告人来某某。2014年7月24日晚,被告人刘德群、何某某窜至旬阳县赵湾镇,将王XX停放于家门口的一辆价值6500元红色雅马哈跨骑摩托车盗走。2014年8月14日晚,被告人何某某、刘德群窜至旬阳县城区,将陈XX一辆价值7000元红色钱江跨骑摩托车盗走和阮书才一辆价值5000元黑色雅马哈踏板摩托车盗走,骑回西安后卖给来某某,获赃款5000余元。2014年9月2日,被告人刘德群、何某某窜至旬阳县城区,将赵XX一辆价值6000余元红色濠江跨骑摩托车和李大芳一辆价值8000余元蓝色雅马哈跨骑摩托车盗走,骑回西安后分别以1800元、2400元卖给来某某。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刘德群从西安流窜到旬阳县小河镇伺机盗窃摩托车。10月17日2时许,被告人刘德群窜至小河镇街道,将宋XX停放于老百姓超市门前一辆价值4500元的雅马哈摩托车盗走,后驾车欲往西安逃窜,途径小河派出所查报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何某某、来某某的亲属如数退赔被盗摩托车损失款。旬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德群单独并伙同他人多次流窜盗窃,盗窃摩托车7辆,价值430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何某某多次参与盗窃,参与盗窃摩托车6辆,价值385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来某某明知是被盗车辆而予以收购,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刘德群属于累犯,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德群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部分事实有异议,2014年9月2日和10月16日两起作案没有意见,其它三起没有参与,也没有去销赃和指认现场。被告人何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在作案中每次都是刘德群实施盗窃,他只是负责骑回西安。7月24日在旬阳县赵湾镇街道盗窃的这辆摩托车,他因身体不舒服,在网吧睡觉没有参与,是刘德群盗窃的。8月14日和9月2日这两起,刘德群盗得摩托车后他先骑走,对刘德群后来盗窃的摩托车没有参与,也不知情。现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保证永不再犯,请求给予从宽处罚。辩护人杨林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何某某属在校大学生,因交友不慎,在网上认识了被告人刘德群,又因刘德群借款不还,而被刘德群带到旬阳县城,通过盗窃摩托车来偿还借款,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但其本质仍是单纯和善良,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均较小。(2)被告人何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3)在共同犯罪中,从提起犯意、准备工具到具体实施盗窃,都是被告人刘德群所为,是主犯。被告人何某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有4次盗窃,何某某就根本没有在场。(4)被告人何某某的家属积极向被害人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前又主动交纳罚金。(5)被告人何某某经医院检查患有乙肝大三阳,系严重性传染性疾病。(6)根据何某某户籍地司法社区矫正部门意见,同意对何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综上,被告人何某某系从犯、初犯,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好,已经全部退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当减轻处罚,而且根据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恳请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人何某某最轻处罚,体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挽救一名失足的大学生,给其一次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告人来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现认深深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给被害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表示歉意,请求给予从宽处罚。辩护人赖杰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来某某具有坦白、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被告人刘德群在西安通过网上贴吧聊天认识了正在西安欧亚学院本科学习的被告人何某某。2014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刘德群从西安伙同何某某窜至旬阳县城区,分头伺机盗窃摩托车。后被告人刘德群在城关镇青泥社区给何某某打电话,让其乘坐出租车到青泥湾。何某某与刘德群回合后,行至甘溪法庭对面一排楼房前,刘德群将被害人张XX停放于此的一辆价值6000元珍珠白色建设跨骑摩托车(型号JS125-7F)盗取,由被告人何某某骑回西安,后被告人何某某将珍珠白色建设125型跨骑摩托车以1500元卖给被告人来某某。2014年7月24日晚,被告人刘德群、何某某窜至旬阳县赵湾镇,两人在网吧上网至7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德群一人在赵湾街道将被害人王XX单位(旬阳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配发的停放于家门口的一辆价值6500元红色雅马哈跨骑摩托车(型号JYM125-3B,车牌号陕G4G5**)盗走。2014年8月14日晚,被告人刘德群、何某某窜至旬阳县城区党家坝,将被害人阮XX一辆价值5000元黑色雅马哈踏板摩托车(型号LYM100T-4)和陈定坤一辆价值7000元红色钱江跨骑摩托车(型号QJ150-19B)盗走,两人骑回西安后卖给被告人来某某,获赃款5000余元。2014年9月2日,被告人刘德群、何某某窜至旬阳县城区,分别将被害人李XX一辆价值8000余元蓝色雅马哈跨骑摩托车(型号LYM125-B)和赵XX一辆价值6000余元红色濠江跨骑摩托车(型号HJ125-17)盗走,骑回西安后分别以2400元、1800元卖给被告人来某某。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刘德群从西安流窜到旬阳县小河镇伺机盗窃摩托车。10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德群窜至小河镇街道,将被害人宋XX停放于老百姓超市门前一辆价值4500元的蓝色雅马哈踏板摩托车(型号LYM100T-3)盗走,后驾车欲往西安逃窜,途径小河派出所查报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何某某、来某某的亲属如数退赔被盗摩托车损失38000.00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经当庭出示证据及被告人、辩护人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警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视频光碟、被告人户籍证明信,证明了案件来源、三被告人身份以及到案经过的事实。2、被害人张XX于2014年7月20日在旬阳县公安局甘溪派出所报案陈述称,2014年7月18日他到甘溪法庭对面的姐姐家玩,将一辆珍珠白色的建设牌跨骑摩托车停放在门口。7月19日晚23时许,他看见车还在门口停着,第二天早上9时许,他发现摩托车不见了。他当时把摩托车锁了车头,车买的时候是7380元,有正式发票。3、被害人王XX在旬阳县公安局赵湾派出所陈述称,2014年7月24日早上9时许,他把摩托车停放在家门口,第二天中午12点多,发现摩托车不见了,在街上找了一天都没找到。摩托车是一辆红色的雅马哈牌跨骑摩托车,是单位2012年4月份配发的,车牌号是陕G4G5**。4、被害人阮XX2014年8月15日在旬阳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报案陈述称,昨天他朋友王XX借走摩托车,用后停放在党家坝人社局对面移动营业厅门前的公路上。今早7时许王沉丽给他打电话说摩托车被人偷走了。他的摩托车是黑色林海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摩托车是今年2月花了5680元买的,车牌号是陕G2H5**。5、被害人陈XX2014年8月15日在旬阳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报案陈述称,2014年8月14日晚上他将车停放在党家坝“车捷士”对面人行道的一颗石榴树下,到今日凌晨1点时他看摩托车还在原地停放着,早上九点多起来发现车不见了,他的车是一辆钱江牌红色跨骑摩托车,型号为QJ150-19A,当时花了7500元。6、被害人李XX2014年9月3日在旬阳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报案陈述称,昨晚他把摩托车停放在丽都小区内的建新超市外面,今早7点多,发现摩托车被盗了。他的车是蓝色雅马哈125型跨骑摩托车,是2013年11月14日在城区鲁家台社区雅马哈专卖店以9380元购买的,车牌号是陕G6G8**。7、被害人赵XX2014年9月3日在旬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案陈述称,昨天下午五点左右,他把摩托车停放在新华书店门口,今天早上7点多,发现摩托车被偷了。他的摩托车是濠江牌125型跨骑摩托车,颜色是红色的,2013年6月份花7300元买的,车牌号陕G4G3**。8、被害人宋XX2014年10月17日在旬阳县公安局小河派出所报案陈述称,她有一辆蓝色雅马哈两轮踏板摩托车,车牌号是陕GMV0**,今天早上派出所找她时才发现放在小河街道老百姓超市门前的摩托车不见了,也才知道摩托车丢了。这两天就一直放在那里,摩托车钥匙她拔下来了,车头没有锁。9、被告人刘德群在公安机关2014年10月17日4时、14时、23时、10月18日10时四次讯问中拒不承认随身搜查作案工具、监控录像显示其在小河镇街道盗窃一辆蓝色雅马哈两轮踏板摩托车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德群2014年10月18日14时、10月21日、11月19日、12月3日四次供述承认监控录像显示的在小河镇街道盗窃摩托车的事实:2014年10月16日下午他从西安到小河镇,然后在网吧上网,凌晨一点左右下机从网吧出来,在小河镇街道三岔路口拐弯处看到了一辆摩托车,发现车头没有锁,就骑着摩托车沿着下坡溜了一段距离,用随身携带的自制起子插到摩托车钥匙孔里把摩托车打响,然后骑着这辆摩托车沿102省道往西安方向行驶,马上到达小河查报站的时候发现有执勤民警,就调头往回骑,调头时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后被执勤的民警现场抓获。他偷得摩托车的是浅蓝色雅马哈踏板,车牌号记不住了,随身携带的起子是从西安二手市场买的,偷车的具体位置就在三岔路口的马路边有个停车棚。被告人刘德群2014年12月8日在旬阳县看守所供述称,他和欧亚学院的那个学生一起曾在今年八九月份到旬阳偷过一次摩托车,当时偷了两辆,一辆是蓝色的雅马哈跨骑,还有一辆是红色的跨骑车。具体那个学生姓啥叫啥名字不知道,只知道是商洛人,在欧亚学院上学,他曾到欧亚学院去过,也到那个学生的宿舍去过,年龄大约在十五六岁的样子。他们是在2013年年底认识的,当时是在网上贴吧聊天,那个学生说自己经常玩大排量摩托车,然后他们在贴吧聊天,之后约到一起见面,从那儿就认识了。那个学生说自己认识一个收二手摩托车的人,姓郑,之后他和那个收二手摩托车的见过几次面,他就称呼那个人叫郑哥或者老郑。老郑人约有30多岁,听说话口音是西安人,在西安欧亚学院跟前的社区还是杜成村住着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大约是2014年八九月份的一天,欧亚学院的那个学生给他打电话,说让他一起到旬阳来盗窃摩托车,然后一起在西安城南客运站坐的到旬阳的最后一班大巴车,到旬阳是晚上九点多钟。他们在旬阳广场玩了一会儿,又在街上吃了一点饭,到晚上半夜的时候,他们转到旬阳到西安那个长途汽车站对面的一个小区跟前,那个小区在大桥下边,他们转到有一排门面房的地方,他看到有一辆蓝色雅马哈跨骑车,然后他就用自制的工具将摩托车打响,骑着那辆车先走了。走时他和那个小伙商量说他骑着先走,在前面等那个小伙。他骑车走到旬阳北站上面一点,那个小伙骑着一辆红颜色的跨骑摩托车赶上来,然后他们一起骑车回西安了。第二天还是第三天,欧亚学院那个小伙子联系老郑,然后他把车骑到老郑住的村口,欧亚学院那个小伙子当面,他把车卖给老郑,当时卖了2200元还是2400元,老郑把钱付给欧亚学院的那个小伙子,然后那个小伙子又把钱给到他手里的。在他把那辆蓝色的雅马哈跨骑摩托车卖了后,记不清是第几天,欧亚学院那个小伙子打电话给他说,然后他和那个小伙一起在老郑住的村口,他当面把红色跨骑摩托车卖给了老郑,但具体卖了多少钱他不知道,是欧亚学院的那个小伙子和老郑讲的价钱。10、被告人何某某在旬阳县公安局供述称:(1)他是去年11月份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刘德群的。他平时爱好摩托车,经常在网上浏览一些关于摩托车的网页信息,有一次他在网上看到一个帖子写着“本店有摩托车出售,价格低廉”等等信息,他就按照所留电话打了一下,对方当时正忙着。后来回过短信来问他是否想要摩托车,他就与刘德群见面互相认识了,两人经常在一起玩,每次吃饭都是刘德群付钱。(2)他和刘德群来旬阳盗窃摩托车有六次,具体时间记不清楚,反正都是在暑假发生的事情,也就是7月份至9月份以来的事情。每次都是刘德群打电话联系的,刘德群带有小刀、指甲刀等工具。到旬阳盗窃摩托车都是刘德群具体操作,他负责骑回西安。(3)第一次是在2014年7月初的一天,因为刘德群之前借过他1000元钱,之后一直向他索要,刘德群没有钱还的,而且提出带他回老家想办法弄钱。当天,他们从西安城南客运站乘汽车到旬阳,晚上11点多,刘德群让他到铁桥下等,过了不久,刘德群骑了一辆摩托车,让他把车骑回西安。他看摩托车没有钥匙,心里就怀疑车来路不正,但还是骑着车走了。快走到高速路口时,刘德群骑了一辆摩托车赶上,他们骑车回到西安。第二天,刘德群打电话说有人买车,他去把车取出来交给刘德群,卖给一个自称是户县的人,以1900元钱的价格成交,刘德群给他还了1000元钱,另外说给他500元,但当场只给了200元。他骑得那辆车是黄底带条纹的广州本田二轮跨骑摩托车,车牌被刘德群折起来了,刘德群骑得是一辆黑色杂牌的二轮跨骑摩托车。(4)第二次好像是7月中旬,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次他们来到旬阳,分头找摩托车,后来在旬阳青泥湾上边,刘德群从路边草丛中推出一辆蓝色踏板,不知道在啥地方偷的,刘德群带着他骑着往西安方向走,后又在一家卷闸门旁边(甘溪镇甘溪法庭对面)偷了一辆白色125建设跨骑摩托车,他骑回西安,后以1500元卖给来某某了。刘德群骑的那辆蓝色踏板车听说也卖给来某某了。(5)7月下旬到8月那次,他们从西安来到旬阳高速路下面一个镇,好像是赵湾镇,他和刘德群一起在赵湾街道网吧上网,到半夜12点多刘德群从网吧出去,凌晨4点多回到网吧,他当时在网吧睡着了,刘德群叫醒他说不太顺利,他以为没有偷到车。凌晨五点多喊他走时,在网吧门口看到一辆红色的雅马哈跨骑车,刘德群骑着准备走,他问刘德群说不是没偷到吗,刘德群说只弄到一辆。(6)八月中旬的一天,刘德群约他来旬阳盗窃摩托车,他们坐大巴车到旬阳已经是晚上九点多了,他们下车后步行到广场里面,在街上吃了点东西,刘德群说分开找摩托车。他就在广场前后的街道转,凌晨一点多,刘德群给他打电话让他顺广场往上走,到加油站跟前的桥头等候,并让他注意附近是否有警车。他就走到那里后给刘德群打电话说没见警车,刘德群让他到加油站的上边的坡上看是不有辆黑颜色的踏板车,他去看后没见就给刘德群说了,过了一会儿刘德群来了,指着加油站上边说就是那辆黑色踏板车,让他去把车推到路对面,并嘱咐先用手把车拍两下,确定车上没安装警报。他当时不敢去,怕警报响,于是刘德群去把车拍了两下,没有警报响,然后他把那辆车推到路对面,他当时有点害怕,把车放下后就离开躲在约50米左右地方。刘德群到车跟前约四五分钟就把车打响了,然后交给他,让他先骑走,他就骑车走了。后来刘德群骑了一辆红颜色的跨骑摩托车赶上他,然后他们一起骑车回西安。走到营盘,刘德群说瞌睡很,就停车在路边的草丛睡觉,他就骑黑色的车先回西安了。当骑到秦岭时刚好遇到来某某夫妇,来某某嫌冷他还给来某某一件外套。当天下午六点多刘德群打电话说也回西安了,并说已经联系来某某来看车,后来来某某给他打电话说是一辆啥车,他说是一辆黑色踏板,后刘德群把他那辆车也骑到他们学校门外。七点多来某某来了,他骑得那辆来某某给了2500元,刘德群骑得那辆来某某给了2800元还是3000元,他把来某某给的2500元给刘德群分了500元。他拿了2000元,后来某某分两次把车骑走了。(7)八月份的一天,他和刘德群来旬阳,晚上10点多,刘德群走到广场信用社附近看到对面有一辆蓝颜色跨骑摩托车,就让他去看车有没有报警装置,他去踢了一下发现没有,然后他朝广场南面走了。过了半个小时,他接到刘德群电话,说已经把车骑走了,听了心里有点慌,害怕一个人留下了,就在广场里边一个售楼部旁边看到一辆红色濠江跨骑摩托车,他去把火接上骑车回,在第一个加油站过去五百米左右追上刘德群,然后他们一起回西安了。他把这辆红色濠江摩托车以1800元卖给来某某了。(8)八月下旬的一天,他和刘德群坐大巴到旬阳,到后他们分开转,找寻可偷的摩托车,因为这次他晕车,就到旬阳广场外面的河滩玩。到半夜十二点左右,刘德群打电话问他,他说自己有些不舒服,不想骑车,刘德群就让他顺大路走,一直走到尧柏水泥厂,刘德群骑了一辆七成新的蓝白相间的建设牌跨骑摩托车来了,他坐刘德群骑的摩托车就走了。走到镇安他嫌冷下车了,刘德群一个人骑车回西安了,他在镇安等到天亮后坐汽车回西安。(9)他记不准是8月底还是9月初,他和刘德群一起坐大巴到旬阳。晚上半夜12点左右,刘德群给他打电话让他往“翠园饭店”前面那条路往前走,说在前面走着。在大桥下面他和刘德群汇合,那晚一直没遇到合适的车,天亮他们走到旬阳北站,买火车票的时候刘德群说让他先走,后他们就分开了。(10)他们在旬阳偷的摩托车有三辆在网上卖了,其余的卖给来某某了。11、被告人何某某指认现场笔录、照片、视频光碟,证明了被告人何某某在公安机关带领下,指认在旬阳城区新华书店门前盗窃一辆红色濠江跨骑摩托车、丽都家园建新超市门前盗窃一辆蓝色雅马哈跨骑摩托车、在党家坝人社局对面盗窃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在青泥湾陕西宝利机械厂路边刘德群推出一辆蓝色踏板车、在甘溪镇甘溪法庭对面盗窃一辆白色建设跨骑摩托车等事实。12、被告人来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称,(1)他现在从事二手摩托车收购倒卖和跑摩的营运,他是在跑摩的时认识欧亚学院那个小伙子的,跟这个小伙子还吃过一次饭,互留了电话。2014年3、4月份,有一天姓刘的给他打电话,说是欧亚学院那个小伙子的朋友,手上有一辆摩托车,问他要不要。然后他们在欧亚学院西门杜城村村口见面,他看是一辆蓝色125雅马哈跨骑车,最后以2400元成交,他付给姓刘的是现钱,从那时起就认识了姓刘的这个小伙子。这两个小伙子卖给他的摩托车没有手续,他就怀疑是偷别人的,所以才便宜卖给他,为了占便宜想赚点钱,他明知是偷来的没有手续的摩托车而收购,他也知道这是法律规定不允许的。每次这两个小伙子从旬阳偷车回来。姓何的小伙子都会给他打电话,将车型报给他,他给报价,报价合适了就卖给他,不合适就卖给别人。从这两个小伙子手上买的车没有啥手续,都是在旬阳偷来的,这是姓何的小伙子告诉他的。(2)他从小刘(刘德群)、小何(何某某)手中买过五辆车,一辆是蓝色的雅马哈跨骑摩托车,一辆是黑色的踏板摩托车,一辆红色的钱江跨骑,一辆红色的濠江跨骑,一辆红颜色的大阳或者大运跨骑摩托车。第一次是今年三四月份,他买过刘德群一辆蓝色跨骑雅马哈摩托车,他买刘德群是2400元。第二次是今年四五月份,他买过何某某一辆红色豪爵跨骑摩托车,价钱是1800元。第三次是今年五六月份,他在西安杜城村村口买何某某一辆红色钱江150跨骑摩托车,付给何某某2600元。第四次是今年八月中旬,他在西安杜城村村口买到刘德群的一辆黑车雅马哈100踏板摩托车,还有一辆是红色濠江跨骑摩托车,当时两辆车总共给了5000元。这两辆车是他和老婆一起到秦岭玩时遇到刘德群、何某某骑的车,当天下午就联系卖给他的。第五次是今年九十月份,他在西安欧亚学院门口买何某某一辆红色大运或者大阳150跨骑摩托车,当时有车牌,车牌号是陕GX**,后面号码记不清,他付给何某某2300元钱。收购的摩托车转手都卖给别人了,长了1500元左右。(3)刘德群偷来的摩托车除了卖给他的那五辆外,还卖给一个叫“老六”的人两辆摩托车,一辆是原来打算卖给他的那辆黄色雅马哈125电喷踏板车,还有一辆是银灰色大阳跨骑摩托车。13、被告人刘德群、何某某、来某某辨认笔录、照片,证明了各自盗窃同伙、收购摩托车为来某某等事实。14、被害人提供的购买摩托车收据、书面证明、旬阳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书证,证实了被盗摩托车的购买价格、鉴定价格等事实。本院(2012)旬刑初字第0005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了被告人刘德群2012年8月8日因盗窃摩托车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的事实。扣押清单、退赔清单、刑事谅解书等书证,证明了被告人何某某亲属交纳退赔款2万元、来某某亲属交纳退赔款1.85万元,被害人全部领取并予以谅解的事实。陕西省山阳县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了被告人何某某适合社区矫正的事实。本院罚金收据,证明了被告人何某某、来某某亲属代为交纳罚金各2000元的事实。陕西省山阳县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证明了被告人何某某患有乙肝(大三阳)疾病的事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三被告人亦有供认,可以作为本案定罪量刑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德群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流窜作案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何某某多次参与盗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人犯盗窃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德群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其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退赔赃款、交纳罚金,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依法或酌情从轻处罚;而且根据山阳县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和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给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因此辩护人杨林关于可以对被告人何某某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某某供述、指认被告人刘德群在甘溪镇盗窃珍珠白色的建设125跨骑摩托车前,在青泥湾公路旁边草丛中推出一辆蓝色踏板摩托车以及八月下旬,刘德群来旬阳盗窃一辆蓝白相间的建设牌跨骑摩托车,仅有其供述,无其它证据印证,被告人刘德群亦不供认,本院不予认定。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德群、何某某于2014年7月19日、7月24日、8月14日盗窃四辆摩托车,既有被害人张立根、王明金、阮书才、陈定坤报案陈述、购车票据,亦有被告人何某某供述证实,被告人来某某供述亦可印证,被告人刘德群辩称没有参与这三次盗窃作案,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来某某明知被告人刘德群、何某某出售的车辆系盗窃所得而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旬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来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来某某的行为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理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较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亲属又积极退赔赃款、交纳罚金,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依法或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来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较大,虽有诸多从轻处罚情节,但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辩护人赖杰关于可以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一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德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17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纳1625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清。二、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零六个月,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2000元(已交纳)。三、被告人来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已交纳)。四、作案工具套筒起子4个、手机1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爱平审 判 员  乔安斌人民陪审员  龚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