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重庆顺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百成众享数据技术有限公司(马可金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顺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北京百成众享数据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2321号原告重庆顺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贺洪军。被告北京百成众享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苏继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顺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成众享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顺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顺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顺坤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潇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罗 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