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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巡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与周利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周利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巡民初字第66号原告: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负责人:周杰枫。委托代理人:黄亚文、谢秋杰。被告:周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与被告周利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缴、缓缴案件受理费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丁善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黄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