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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民化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安来诉被告王光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来,王光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化初字第56号原告杨安来,男,195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王光照,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安来诉被告王光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安来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光照所有的晋MW94**海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及桌里三轮车一辆(价值2万元)予以查封或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安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光照所有的晋MW94**海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及桌里三轮车一辆(价值2万元)予以查封或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史国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