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民化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安来诉被告王光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来,王光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稷民化初字第56号原告杨安来,男,195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王光照,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安来诉被告王光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安来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光照所有的晋MW94**海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及桌里三轮车一辆(价值2万元)予以查封或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安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光照所有的晋MW94**海马牌小型轿车一辆及桌里三轮车一辆(价值2万元)予以查封或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史国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