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白某甲与白某乙、白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甲,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白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686号原告:白某甲,农民。被告:白某乙,农民。被告:白某丙,农民。被告:白某丁,农民。被告:白某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甲与被告白某乙、白某丙、白某丁、白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甲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白某甲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某甲承担。审判员  陈文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