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尤执行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玉萍与被执行人陈文官、刘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萍,陈文官,刘禅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尤执行字第1112号申请执行人黄玉萍,女,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尤溪县。被执行人陈文官,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尤溪县。被执行人刘禅娟,女,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黄玉萍与被执行人陈文官、刘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尤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文官、刘禅娟返还欠款人民币24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文官、刘禅娟的银行帐户,未发现有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尤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尤民初字第1568号民判决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陈文官、刘禅娟返还申请执行人黄玉萍欠款24000元及利息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世 锦审判员 苏 新 耀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慧芳(代)附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