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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关于崔国庆申请执行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国庆,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杨永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174-3号申请执行人崔国庆,男。被执行人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范伟东,男,经理。第三人杨永君,男。本院在执行人崔国庆申请执行鸡西市永兴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于2015年3月10日向第三人杨永君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杨永君在执行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21万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杨永君所有的,位于鸡西市鸡冠区某小区x号楼x单元x层x号门市,建筑面积为78.89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大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宋金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