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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黎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杨斌申请执行石家国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斌,石家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黎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杨斌,男。被执行人石家国,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黎民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杨斌申请执行石家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石家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50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住建设局等部门调查了解,都未发现石家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石家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2014)黎民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随时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粟  志  文审判员 徐  秀  娟审判员 牛  盛  高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秦周斌(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