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福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天津中电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滨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天津福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五路197号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区2号楼1105。法定代表人程晓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航,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郑磊,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中电物流有限公司,天津港保税区京门大道288号。法定代表人郭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周永生,北京市德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福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中电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西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福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磊,被告天津中电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云、周永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第一,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如双方意向延长租赁期,应在本合同终止前签订新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被告作为场地的出租方,在并未提出续约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场地在到期后不再续租给乙方,剥夺了我方的优先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允许我方享有此续约优先权。第二,我方租用被告场地,包括办公楼一楼大厅全部面积,我方在不改变房屋格局并保证恢复原状的情况下拟在办公楼一楼大厅扩充办公空间并出租,但被告始终不予同意,以致我方损失一楼营业大厅的租金收益共计人民币204616.08元,可改造面积244.8平方米,每平方米租金收益0.5元,租赁时间从2010年8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止计算。第三,根据合同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堆场道路、配套设施全部符合设计标准。堆场每平方米承载5吨重量,我方作为承租方,租用用于集装箱空、重箱的堆存、拆装箱等业务,并根据甲方合同规定的堆场地面承载能力配备了相应的集装箱正面吊等作业工具,但甲方所出租给乙方的部分场地的地面承载重量不能达到合同承诺的承载能力,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每平方米5吨承载能力的场地地面结构为砖块连锁结构,原场地用途为建设办公楼使用,连锁砖块以下为沙土铺垫,并未做硬化处理,面积共计12900平方米。该地面经过我方承租后2个月左右的使用后即发生多处地面凹陷,造成地面无法行驶集装箱正面吊以及堆放集装箱,经我方多次维修后,仍不能满足承载能力要求。为此我方只能将场地出租给伯格华图(天津)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移作他用。由于场地达不到租赁合同承诺的承重能力,严重影响了原告集装箱业务的开展,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现起诉诉请:1.被告允许原告享有此续约优先权。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5599161.08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出示和宣读了如下证据:证据一、2012年4月9日我方给王云发的电子邮件,要求被告整修场地。证明我方通知过被告场地的问题。证据二、32张照片,证明场地的状况和被告维修的情况,证明我方损失主张有事实依据。证据三、原告与BLGAutomobileLogisticsGmbH公司、北京华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9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1份及2013年5月31日原告与伯格华图(天津)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1份,证明原告在场地无法使用的情况下,为了补充要付给被告的租金,所以将场地租给第三方。证据四、集装箱经营照片,证明我方的损失。被告辩称,第一,原告以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主张续租优先权,是对合同条款的错误理解和错误适用。根据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约定非常明确,合同终止,原告无条件完好将租赁场地交给被告,被告根据实际情况,已经决定合同到期将收回场地及建筑物,自主经营,不再租赁,本案不存在租赁的事实和情况,因此,原告诉请续租优先权的法定事实和前提条件不存在。第二,原告以被告拒绝将办公楼一楼大大厅扩充办公空间并出租为由,要求被告赔偿204616.08元,违背租赁合同约定,其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租赁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约定,原告改动堆场道路设施或在堆场上搭建临时设施与与建筑,或改变房屋格局,其方案必须经过我方同意。被告拒绝原告的要求没有任何违约的行为,更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第四款约定,原告的诉请属于合同的违约行为,被告当然可以拒绝其要求。第三,关于原告指场地不符合要求,请求被告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原告自2010年6月1日起,已经将原告指不符合每平米承重5吨的场地出租给北京华图航运有限公司用于办公、汽车堆存和汽车检车维修,该公司从2010年6月1日起至今一直从事汽车存储业务,并按时向原告交纳租金,因此原告在该场地每年每月都收取承租方向其缴纳的租金,不存在任何损失。2.原告用该场地四年半期间对场地没有向我方提出任何要求,接受并默认了我方在2010年5月10日场地的现实。但是,在接到我方告知收回租赁场地时,却提出巨额经济赔偿显然是恶意诉讼。3.原告主张索赔证据不足,依法应驳回。被告为证明其主张,出示和宣读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被告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租期为2010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10日,根据该合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证明我方的答辩意见。证据二、2010年6月1日被告给原告的同意转租说明,证明原告承租后没有任何损失就将争议场地14000平方米转租给北京华图航运有限公司,在此期间原告一直收取租金,没有任何损失。证据三、原告与北京华图航运有限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租期是2010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10日,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租期基本一致,原告每年每月都在收取租金,没有损失。证据四、原告方与BLGAutomobileLogisticsGmbH公司、北京华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9日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1份及2013年5月31日原告与伯格华图(天津)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1份,证明原告不存在经济损失,不存在由于局部场地的问题造成的损失,原告没有经营,转租的公司既没有跟被告提出场地问题,也没有跟原告提出场地问题,因此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5月5日签订《堆场租赁合同》一份,就原告天津福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租赁被告天津中电物流有限公司堆场事宜达成一致意向,约定计租面积51284平方米,租赁期为5年,自2010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10日。合同中第八条约定承租方如改动堆场道路设施或在堆场上搭建临时设施与建筑,或改变房屋格局,其方案必须征得出租房同意。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合同终止,承租方无条件地将租赁的堆场完好无损地移交出租方,如双方意向延长租赁期,应在本合同终止前签订新合同,同等条件下承租方优先。而后原被告双方又达成一份《堆场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了修理车间往东位置的堆场租赁事项,租赁期为2013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2010年5月31日,原告天津福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北京华图航运有限公司签订《堆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转租堆场面积14200平方米,租赁期为2010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2012年,原告天津福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案外人BLGAutomobileLogisticsGmbhCo.KG及北京华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堆场租赁合同》,约定转租堆场面积23605平方米,租赁期为2012年5月9日至2015年5月10日。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于2012年4月份向被告提出修复场地要求,被告于2012年上半年修复完成。被告亦陈述其于2012年4月份针对积水问题进行了修复,修复后两年内原告没有提出任何维修场地的要求。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福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中电物流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堆场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约定如果双方意向延长租赁期,应在合同终止前签订新合同,承租方改变房屋格局等方案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转租转借、搭建临时设施属于违约行为,现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间尚未到期,被告天津中电物流有限公司并无再次租赁的事实,因此原告主张续约优先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现原告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并要求被告承担其欲租赁一楼营业大厅的租赁收益损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后,经被告认可,原告将相应堆场租赁案外人使用,获取了租金收益。庭审中原告陈述其于2012年4月份向被告提出修复场地要求,被告于2012年上半年修复完成。被告亦陈述其于2012年4月份针对积水问题进行了修复,修复后两年内原告没有提出任何维修场地的要求。本院认为在2012年上半年至原告起诉之日两年多时间,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在此期间自行修复过堆场,而事实上是将堆场转租,也并未举证证明其在合理期间内向被告提出过其他诉求主张,现原告起诉赔偿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天津福佳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994元,减半收取254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自行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西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慧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