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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苏建明与倪纯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明,倪纯刚,陈秀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477号原告苏建明。被告倪纯刚。第三人陈秀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建明诉被告倪纯刚、第三人陈秀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建明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建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苏建明承担。审判员  阮文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汪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