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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民初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宗河诉被告包国成、吉雅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河,包国成,吉雅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706号原告刘宗河,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巨日合镇乙旦扎拉格村。被告包国成,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新艾里嘎嘎查。被告:吉雅胡,女,1985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格日朝鲁苏木新艾里嘎嘎查。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宗河诉被告包国成、吉雅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宗河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包国成、吉雅胡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宗河负担。审判员  那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