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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宁波广厦热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大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广厦热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南通大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206号原告宁波广厦热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蟹浦镇汇源路。法定代表人郑平龙。被告南通大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马塘镇建设西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姜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广厦热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大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广厦热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通大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广厦热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广厦热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68元,由原告宁波广厦热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许滢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