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在华,王灿,韦建辉与深圳市觉夫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在华,王灿,韦建辉,深圳市觉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刘在华,男,汉族,1981年2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原告王灿,男,汉族,1977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区。原告韦建辉,男,汉族,1981年10月27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告深圳市觉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第一工业区第129号第六栋第六层及第十一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熊家树。上述当事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告深圳市觉夫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0000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汇融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深圳市觉夫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9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洪 英 利代理审判员 陶 雪 松人民陪审员 刘 振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何 孝 剑书 记 员 黄燕(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