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3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006号原告曾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冉启碧,重庆市万州区百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晏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曾某某诉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谭超梅 百度搜索“”